一、加强办班管理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两年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办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总结经验的同时,着重查找存在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过去办班存在的问题,以批评教育为主,个别性质严重的要依照法纪严肃查处。在清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改正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培训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坚政事分开的原则,主要抓好培训工作的调研、规划和检查指导,办班工作一般应由有关事业单位承担。确需由部门直接办班的,应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做到统一计划,合理安排,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三)遵守有关规定,杜绝办班中的不正之风。各部门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办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非指令性的办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确需收费的要按市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收入要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办班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将地点设在外省市,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和高费娱乐活动。
(四)抽调或组织基层领导干部、企业干部参加培训班、研讨班,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其中,抽调或组织区、县、局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活动,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市委市政府各部委抽调区县局级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组能(199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抽调企业干部参加培训活动,要按照市经委《关于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干部培训工作管理,坚决制止对企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通知〉的通知》((1992)京企培字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区、县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培训意见报告的通知》(京政发(1994)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与协调,避免多头下达培训任务,防止重复办班。
(五)各部门对所属单位办班实行归口管理。要制度归口管理的具体办法并严格执行,尤其要严格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财务监督,确保所属单位办班按照确属必要、讲求实效、符合规定的原则,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六)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办班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把防止和克服办班中的不正之风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监察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