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市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在我市厂矿企业内部普遍建立调解组织的报告》(大政发[1981]101号)以来,我市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很快,全市已有六百多个大、中型企业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专、兼职调解人员曾达三万余人。平均每年调解企业内部纠纷八千余件,防止了大量矛盾激化案件的发生,为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稳定社会,稳定基层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有的企业调解组织受到削弱,个别企业甚至取消了调解组织,导致调解率、调解成功率逐年下降,有些本来可以在企业内部解决的纠纷被推向社会,有的因调解不及时而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不仅给基层人民政府和各级政法机关增加了压力,也为企业和社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为加强我市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
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道防线”。它对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战略方针,及时发现纠纷和迅速解决争端防止矛盾激化和减少犯罪,保持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要“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企业调解组织具有扎根基层,熟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等特点,在调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各级党政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使其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纳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轨道。企业要按规定解决调解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超出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补贴等实际问题,对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应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并不断总结推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