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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城镇企业中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做为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适应各种所有制、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分配形式的规范化的养老金计发基数。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以本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加以指数化。其计算方法是:将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当年指数,再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将平均指数乘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即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
  S=C1/12N×(X1/C1+X2/C2+X3/C3……+xn/Cn)
  式中:
  S——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例)某职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参加工作,从1992年10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开始缴费,并有90年至93年的工资记载。假定1990—1993年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分别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分别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元。
  按上列公式计算,该职工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S=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
  2877+2418/2650)
  =94.23×(0.78+0.85+1+0.91)
  =94.23×3.54
  =333.57(元)

  附件三:

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和参加北京市退休费用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中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
  第二条 企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改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但执行《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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