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城镇企业中实行《北京市城镇
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4]477号 1994年8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今年6月6日全市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要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迅速在全市推开”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城镇企业中普遍实行。现将该办法和《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重新计算;先行试点企业中1994年1月1日后按试点办法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凡与本通知规定办法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进行调整。
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全市城镇企业均要建立职工个人收入台帐,认真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确记载个人缴费情况。原未实行以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办法的企业,应抓紧建立1990年以来职工个人收入台帐,经区、县、局、总公司审查报市劳动局批准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在全市城镇企业中实行基本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由于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利益的调整,各区、县、局、总公司应予以高度重视,帮助企业做好基础工作。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理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由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负责。在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劳动局。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退休人员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