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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二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
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二 
(沪房改办发[1994]第45号 1994年8月29日)


  1.计算离退休人员的工龄如何掌握离退休时限?
  答:非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缓离退休的离退休人员工龄时限计算,以法定离退休年龄内的实际离退休年限为准;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缓离退休工作的,经批准的工作年限仍可计算工龄。
  2.《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购买一套的含义是什么?
  答:每个家庭“购买一套”,“套”的含义是以自然套为准,即使两套住房相邻,租赁凭证只有一张,也只允许购买一套。
  3.如果一个职工租赁两套公有职工住房,一套按成本价购买后,另一套可否按市场价购买?
  答:另一套可按市场价购买,但这里所指的市场价不是《〈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沪房改办发[1994]第35号)第15题规定的购买一套公有职工住房超标准部分的市场价,而是随行就市的市场价。
  同理,一个职工过去按市场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这次仍可按成本价购买租赁的公有职工住房。
  4.如果一个职工租赁两套公有职工住房,其中一套是奖励取得使用权的住房,这次是否可购买两套?
  答:只能按规定购买一套。
  5.《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文)第四条中,“同住人”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6.《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职工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的,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再购买时,1%的手续费如何计算?
  答:再购买时,按新房价的1%缴付,原购房时缴付的1%手续费不再退还。
  7.购房人缴付1%手续费的基价,以哪个价格为准?
  答:计算购房人缴付1%手续费的基价,以不打一次性付款折扣的购房总价为基数。
  8.《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往满五年,”“购房者改变自住用途的,应按市场价补足房价。”这里的市场价是多少?按市场价补足房价后,是否受住满五年才能进入房产市场的限制?
  答:这里指的市场价,不是《问题解答》第15题规定的市场价,而是随行就市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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