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郧阳地区与
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
(鄂政发[1994]142号)
郧阳地区行政公署,十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4]98号)现就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实行地、市合并。将原郧阳地区的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划归十堰市管辖。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十堰市代管。
二、地、市合并后,市政府的机构,应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八届人大会议精神,本着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人员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内调整配备。由省编委组织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下达。
三、地、市合并后,市人民政府新的组成人员按法律程序产生并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