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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决定[失效]

  七、开发区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各类开发区内用地,按照本决定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区或土地使用者要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收取,经市政府批准后,返回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八、依法清理和规范土地市场
  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将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违法行为要认真清查,依法处理。
  (一)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出租土地使用限期超过十年的,要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二)凡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出租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的(出租期不超过十年),须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经批准补办土地有偿划拨手续。(三)凡擅自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抵押期满,土地使用权不能收回及依法拍卖房地产的,应首先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受偿。
  上述各项补交出让金和土地租金的标准:1995年上半年补办的,1990年5月至1992年7月期间发生的,按当年标准的30%计收;1992年7月以后发生的按当年标准全额计划;1995年下半年补办的,按补办时的标准计收。土地市场的清理工作要在1995年底前完成。上述款项均由转让方、出租方交纳。
  凡在1994年10月1日以后批准开工建设的商品房,从1995年1月1日起,必须到市土地管理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不予验收,不得上市销售。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单位按1994年基准地价与其已交土地费用差额的50%交纳。
  九、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的管理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加入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制企业持有,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股份制企业必须承担原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但入股定价必须经有资格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后经市土地管理局认定,土地入股后三个月内必须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更名手续。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建立股份制企业,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办理有偿划拨手续,以承担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每年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
  十、土地的宏观调控和土地收益的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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