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依照法律规定未被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三、原划拨土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原划拨或有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如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使用性质,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在现用地范围内新建属于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项目,其相应的用地要办理出让手续。
出租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引起相应土地使用权改变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批准也可以办理有偿划拨手续。
原划拨工业用地办理出让,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也可采取有偿划拨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一级土地市场,由市政府垄断。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市土地管理局每年要会同市建委、计经委、规划局、房产局依照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计划和经批准下达的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面积方案和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和市建委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计划的,须经上述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五、土地分级和土地出让金基价的确定
土地分级和出让金基价的确定要有利于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控制中心城区规模和人口密度;有利于开发新区和拓展城市功能。土地分级和土地出让金基价要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需要以及土地市场的发育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市土地管理局要按上述原则要求,会同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物价局编制土地分级及土地出让金基价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政府批准不得降低出让金基价标准。
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原征收的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费和征用农村土地征收的运迁费一律停收。
六、加强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
在坚持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对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既要严格依法审批,又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必须征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村为单位,并依据其与城区的距离,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及其经济发展状况,由农村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自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指标以内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出让金全部返还给所在县(市)、区;指标以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交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