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鄂政发[1994]129号)
今年8月20日,省政府以鄂政发[1994]112号文下发了《关于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2号)精神,结合各地、各部门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棉花超基数“二八”分成和省属国营农场计划单列问题。1990年,我省在棉花生产连续5年滑坡之后,将棉花定购基数调减为37.5万吨,实行超基数部分省与县(市)“二八” 分成。几年来,这项政策对调动棉区政府及棉农恢复和发展棉花生产的积极性起到一定作用。今年,国家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的宏观调控,同时大幅度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如继续保持“二八”分成政策,不利于国家掌握棉花资源,不利于统一棉花价格,不利于纺织工业限产压锭。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及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省政府慎重研究决定,从本年度起,取消“二八”分政策,所有棉花全部纳入省计划管理。鄂政发[1994]112号文中对省农垦总公司棉花实行计划单列的规定一并予以取消。为适当照顾棉区和省农垦总公司所属农场及贫困县(市)“扶贫厂”需用纺棉问题,省里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安排棉花计划时统筹考虑。各级政府和省农垦总公司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工作,从坚决与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正确认识这一政策调整,确保无条件贯彻执行。
二、关于良繁区和农场棉花收购问题。良繁区和省属14个国营农场生产的棉花,委托良棉加工厂和农场收购,加工出来的皮棉全部交当地县以上供销社统一经营,不能自行销售,也不能收购良繁区和农场以外的籽棉及皮棉。良繁区的范围界定,按农业部认可的范围执行;各地自行确定而未经农业部批准的,不视为良繁区。良棉加工厂和省属国营农场收购、集并、加工、打包费用,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农牧厅、农垦总公司和供销社研究,合理确定。地、市、县农场和部队农场生产的棉花,由当地供销社棉花企业收购;沙洋农场生产的棉花由省棉花公司直接收购。
三、关于收购价格问题。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格每50公斤500元,此外对棉农给予价外奖励,每50公斤奖励44元(等内棉,不分等级和纤维长度),由收购部门在收购时一并给棉农兑现。各地和各级棉花收购部门都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棉花价格,不准抬级抬价和压级压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