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临时
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37.合肥市杂交水稻、杂交油菜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合政(1994)252号)
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删去。
附:合肥市杂交水稻、杂交油菜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修订本(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杂交水稻、杂交油菜(以下简称“两杂”)种子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保障“两杂”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含三县)范围内从事“两杂”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含部属、省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负责“两杂”种子生产与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宏观决策。市农林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两杂”种子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县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负责本市“两杂”种子的制种,必须按本市子生产计划生产“两杂”良种,并应加强“两杂”制种基地建设,逐步做到主要杂交组合种子自给有余。市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负责“两杂”种子的亲本繁殖和供种。
第五条 本市“两杂”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具备生产“两杂”种子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生产“两杂”种子,必须在该作物播种前三个月内向市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同意、市农林局批准,到当地种子管理机构领取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其生产的种子,必须纳入全市计划供种管理,由市、县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统一加工、包装和组织供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检验部门负责对“两杂”种子生产者生产的种子进行质量检验。
第六条 本市“两杂”种子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应根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确定的“两杂”种子发展计划,结合“两杂”实际种植面积,制订本市“两杂”种子营销计划,确保大田生产用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