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为确保本市“两杂”种子的制种工作,建立市“两杂”制种基金。基金经费来源:
(一)市政府从1995年度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50万元;
(二)从种子经营者的“两杂”种子经营销售总额中,按“两杂”种子年度销售总额的2%计提,并由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上缴。逾期未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从“两杂”种子经营者的“两杂”种子年销售总额中提取的部分基金,一律转入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专款专用。“两杂”制种基金开支,由市“两杂”制种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应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市“两杂”制种基金收支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市“两杂”制种基金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两杂”种子的保险费用;
(二)取得“两杂”种子制种的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所支付的费用;
(三)“两杂”种子生产的管理、调研、新品种开发所需的费用;
(四)从事“两杂”种子生产与管理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奖励费用。
从事“两杂”制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条件及标准,应参照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农业科技人员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政[1992]164号)及市人民政府对该《办法》的修改文件(合政[1994]124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未取得“两杂”种子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或经销“两杂”种子的,由种子管理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两杂”种子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种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以及擅自提高种子销售价格的,分别由技术监督、工商、物价部门查
第十二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未经市、县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和同意的“两杂”种子经营性广告的,由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广告发布者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