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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四、住宅差价:
  1、地段差价:对开发企业使用未经土地出让或未补交地价取得的土地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宅,均按建筑面积征收地段差价,作为政府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质量差价:经市(或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的优质工程,在结算房款时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加价1%。
  3、楼层差价:由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每幢楼增减差价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五、下列费用不计入居民商品住宅价格:
  1、开发小区(片)红线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2、开发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价格计算公式
  单位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地段差价成本
            =(建筑综合造价+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
  管理费+利息+材料差价)÷商品房面积
  商品房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安置面积-公共配套面积建筑综合造价
       =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费(或土地出让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利润=(建筑综合造价+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利润率÷商品房面积
     (成本+利润)
  税金=-------×税率
       1-税率
  七、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费率,在情况发生变化时,统一由市物价部门适时调整。
  第十条 代收费用: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开发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以省、市政府,省、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颁布的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越权制定、擅自提高居民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执行普通商品住宅预售价格申报认可制度和实际成交价格备案制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明码标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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