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开发企业应于每季的第一月十五日前将上季普通商品住宅的实际成交价格,报市、区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 居民商品住宅交易必须进入房地产市场,并在交易场所挂牌出示其座落位置、建筑结构、规格、面积、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公开成交。
第九条 价格的构成。
一、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土地出让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征用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费、补助费、耕地占用税等。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和安置中的差价收益要冲减成本。
受让土地按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费计入成本。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程所发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及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包括设备)费用。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红线内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如: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锅炉房、水塔、自行车棚、公厕等(包括设备费用)。
5、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内与商品住宅相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绿化、环卫等。
6、管理费:指由开发企业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发生的管理费用。按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级企业21元/平方米,二级企业20元/平方米,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为19元/平方米。
7、利息:指开发企业为开发项目筹措流动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为项目开发总成本(除利息外)的30%,计算时间为:多层住宅(七层及以下)一年半,高层住宅(八层以上)三年半。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材料差价:指房屋建设期间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的市场综合平均价与预算价格之间的差价。市场综合平均价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
上述列入成本项目的各项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二、利润:指开发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利润。利润的提取基数为第九条第一款成本构成中的1-5项之和。利润率:普通商品住宅为15-20%;优惠商品住宅除解困房不计利润外,其它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