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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机构分设后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

  4、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的防伪措施,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确定之前,我市对普遍发票的综合防伪,仍按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征字[1993]812号通知规定执行。
  5、对我市现存的普通发票,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发票的归属合理分配。对纳税人出售普通发票的工本费仍按现规定执行。
  (五)税务稽查
  1、
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对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税局、地税局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2、国税局、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包括通过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税收问题),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3、机构分设前尚未办结的纳税检查案件,按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属国税局管辖的,由国税局办理;属于地税局管辖的,移交地税局办理;属于交叉管理的,由国税局商地税局办理。
  (六)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
  1、机构分设后,按照各自征收的范围,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商定分解年初中央下达的工商税收计划,并分别将计划指标下达给各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各区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层层分解落实,并按各自征收范围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检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由市国税局汇总地税局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包括旬、月快报)并统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旬、月快报事宜另行通知。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加强协作,相互提供会计、统计报表。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按照税收计、会、统制度的规定,对各项税收、基金、收入等情况分别建帐核算。
  3、属于国税局征收的税收由国税局开票缴(退)中央金库,并按收入项目、级次与当地中央金库对帐,其中,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由中央金库对帐无误后,划转地方金库,属于地税局征收的税收,由地税局开票缴(退)地方金库,并负责这部分收入的对帐工作。有关税款缴库对帐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人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专门下发通知。
  (七)税收票证
  1、
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都应按照现行规定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加强税收票证填开工作的管理。
  国税局和地税局使用的各种税收票证应分别在票证右上方印有“国”或“地”字的标记,在印有“国”或“地”字标记的税票未正式使用前,原有税票在使用时,应在右上方加盖“国”或“地”字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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