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税局和地税局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按税种归属划分,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国税局负责;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它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税局负责。
2、税务登记证件式样和适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编码执行全国统一编码。
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的前10位数按全国统一规定,不得变动。国税局和地税局对现行本市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的分配办法是:国税局纳税户顺序号(即后5位数)按原北京市税务局计算中心的通知执行,不做变动;地税局纳税户顺序号(即后5位数)按区、县另行分配,分配情况详见附表(一)。
3、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统一确定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前,现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仍然有效。国税局和地税局对新开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仍使用现行的税务登记证件,但应加盖国税局或地税局印章,并将属于两局交叉业务的管户税务登记表互送对方备查(税务登记表一式五份,双方税务机关各两份,纳税人一份),互送的具体手续由国税局与地税局协商后确定。
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国税局与地税局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
4、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依照国税局、地税局管理权限划分,由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属于两局交叉业务的管户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通知的具体手续和时限,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协商确定。
5、对现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和副本)应按国税局、地税局分管户数,由区、县国税局按比例分配给地税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工本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税务档案资料
对原有纳税人1993年底以前的税务档案资料,由国税局负责管理。1994年1月以后的税务档案资料,原则上按照国税、地税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的范围分别管理,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档案资料,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情况及减免缓交税等资料,由国税局移交地方税务局,移交过程中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
(四)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由国税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2、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发票,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本市范围内统一使用的发票,其式样由市国税局商市地税局确定。
3、普通发票按流转税归属的原则划分,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税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税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确定新的发票监制章前,为保证发票的正常供应,本市仍使用现行的套影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并统一由市国税局印制后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管理使用。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新的发票监制章后,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启用时间,根据发票管理的权限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分别印制和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