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
机构分设后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4]0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各项业务工作的衔接过渡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7号、190号文件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所批准的本市组建两套税务机构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原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两局研究,现就有关业务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应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进一步明确:
1、中央在京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将下发有关文件予以明确。在该文件未下发前,对中央在京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级次,凡有明确政策规定应入中央库而错库、混库的应予调整。其余暂按现行入库级次入库,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下发后,再行清理调整。
2、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从事其它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本条原则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通知规定)。
3、集市贸易税收管理范围包括:本市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集贸市场开办许可证的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街道、乡(镇)村管理的各类集贸市场批发交易市场摊群市场早市、夜市等市场内从事商业、服务等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纳的税款;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核发营业执照而在集贸市场外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的税款。(本条原则依据市政府京政发[1991]30号规定和原市税务局京税五字[1993]257号通知)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5、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1994年12月31日前暂由国税局负责征收,按规定入地方库。在国家有新的规定之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税务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