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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
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4年9月24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外字第431号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做以下补充。
  1.凡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办理购汇限额手续前,需到各外事归口部门填写《出境团、组用汇、结汇申请表》,然后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审核批汇手续。
  2.各出国团组回国后15天内,需持有效发票或经团组长签字的费用支出一览表,到市财政局办理结汇、退汇手续。
  3.凡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购汇用于购买教学、科研的图书、影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的单位,需持有效证明和单位用汇申请,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购汇手续。
  4.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单位,于本年度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用汇计划数报主管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各区县由区、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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