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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4]50号 1994年10月1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现就发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建立发票专用库房,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应建立健全发票专用库房的管理制度。专用库房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各区、县局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可以在征管科内设发票组3―5人,负责发票的发售保管,检查及审批自印发票等工作。
  三、为便于集中做好发票供应工作,各区、县局应设立发票发售窗口。城区税务局设一个发售窗口,近郊远县税务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发售窗口,但最多不超过5个。
  发票发售窗口要设立发票总帐,分类明细帐,现金日记帐,及时登记发票进、销、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发售窗口要严格执行市局统一规定的发票售价(价目表附后)。每天出售的工本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存入银行。月末终了后五日内,应将上月出售发票的工本费划拨市局发票专用帐户(帐号另行通知)。
  四、各区、县局应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局报送《发票结算表》,每季度初二十日前向市局报送上季度《发票管理情况季报表》和下季度的《发票用量计划表》(表式附后)。
  五、购领发票的手续
  1、用票单位首次购领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领取并填写《购领发票审批单》,经征管人员审核确定其使用发票的种类,凭其核发的《发票购领凭单》在指定发票发售窗口购领发票。以后购领发票只凭《发票购领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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