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定罪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提供盐酸
二氢埃托啡的定罪标准的通知
(苏检会[1994]第10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家规定管制的一种麻醉药品,属于毒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制造、持有、提供盐酸二氢挨托啡犯罪的具体定罪标准通知如下:
  一、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制造盐酸二氧埃托啡500片(每片含毒量20微克,下同)以上的,应予定罪。
  二、非法持有盐酸二氢挨托啡1000片以上的,应予定罪。
  三、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1000片以上的,应予定罪。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