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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及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失效]

  1、企业收到市安民帮困基金用于支付1961~1962年期间因国民经济调整精简回乡职工生活补助费补差的,作为补贴收入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支用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2、用于解决由于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一定水平而据实补差的,作为无息贷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使用时,按职工所在部门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3、上述企业收到市财政局一次性国庆补助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三、关于“应付福利费”超支的会计处理
  根据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3)100号文《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规定,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福利费超支,其超支部分于每年年终可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地作纳税调整处理。年终,企业将超支的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但财务会计接轨以前尚未处理完的福利费超支部分,按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
  企业分立,应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财产进行清查,核实资产和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被批准分立后,应相应进行财产分割。被分立企业应按被分割的债务、所有者权益以及财产、债权等,借记有关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新分设的企业则作相反分录。
  五、关于尚未收到货款的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发出商品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市税务局有关规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发出商品在1994年4月1日以前仍未收到货款,应进行清理,按规定计交增值税。对于这部分发出商品,会计上仍以收到货款作为销售收入,企业在计交这部分发出商品的增值税时,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不含税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应交纳的销项税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上述规定,请在年终决算前先作好调整。
  转知所属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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