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及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
的补充规定及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沪财会[1994]164号)


  为了配合财税体制、外汇体制等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局已陆续将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发文在案,并编制了有关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现根据财政部(94)财会字第29号《印发的通知》》精神以及有关安民帮困等规定,再将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待转销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根据我局沪财会(1994)21号文的规定,已记入“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中的汇兑净损益作如下处理规定:
  1、筹建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作为开办费处理,借记“递延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借记“筹建期间汇兑损失”)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2、生产经营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销汇总净损益,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如为净损失:数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的,按期分摊时,分摊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
  如为净收益:按期分摊或弥补亏损时,分摊或弥补亏损的部分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用净收益弥补亏损时,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清算时处理的,其净收益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待清算时一并处理。
  3、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作为资产的购建成本,转销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二、关于使用市安民帮困基金的会计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