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4]175号 1994年12月14日)
各区、县地税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6号《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的要求,我局负责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户将于1995年1月1日启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发票换章工作是税务机构分设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因此各区、县局领导务必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安排,在有关部门和广大用票单位的配合下,把发票换章工作搞好。
二、做好新旧版发票的更换工作。
从19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全市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单位,可以同时使用新版和旧版发票(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但一个用票单位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种版的发票,只能在旧版发票用完后,才能启用新版发票。
从1995年7月1日开始,本市范围内由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单位将全面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主管税务局清理缴销。
在过渡期内,各区、县局要先售旧版发票,然后再售新版发票。对申请购领新版发票的单位,各区、县局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需订购(自印)新版发票的单位,各区、县局应在1995年3月31日前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市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安排印制。凡市局印制的发票能够满足用票单位需要的,一律不得批准用票单位订购(自印)发票。
三、关于新版发票监制章的问题。
新版发票监制章名称、形状、规格、字体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执行。我局刻制的新版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字样,下环刻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北京市”字样,字体为楷体,全称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新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发票名称的正中央,大红印色(加防伪荧光油墨),其他联次不得套印。新发票监制章由市局统一制作,从1995年1月1日正式启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管理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