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失业救济金
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具体支付程序的通知
(京社保发字[1994]1号 1994年7月25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保证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按规定支付,根据《
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
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现将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具体支付程序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为失业职工核定救济金领取期限和金额后,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二份。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保存一份,另外一份应在三日内转入失业职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该“通知单”将作为颁发《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和发放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在填写“通知单”编号时采用8位数码,左起第一、二位数码为年份、第三、四位数码为所属街道(镇)序号,最后四位数码为当年接收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序号。
(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在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时,街道(镇)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单”中的内容填发“领取证”和《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审核失业职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
2、查验“领取证”、求职证和身份证;
3、将当月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金额填写在“领取证”和“登记卡”上。
4、将失业职工应领取的救济金发给本人。
(四)对符合《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领取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救济金凭证》,并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将应领取的救济金一次发给本人。同时此凭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备案。
(五)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数额发生变化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的通知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变更通知单》后,按照新确定的救济金数额发放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