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
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481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
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的退税范围
1993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市正式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从1994年1月1日起到1998年12月31日止在五年内,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均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理退税:
1.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延长期,在延长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3.属于1993年应税销售收入,按工商统一税的规定计算,在1994年按增值税、消费税入库的;
4.进入清算期的企业。
三、增值税、消费税多缴税款退税计算所适用的税率
1.工商统一税税款的计算所适用的税率应严格按照市局(94)京税外20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4]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列税率执行;
2.为便于简化计算,从事工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自产的产品以外从事的其他业务收入,均按3%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免税进口的货物加工或接受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所收取的工缴费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明确规定之前,暂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按季预退税款的方法
1.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季预退多缴税款;
(1)企业以往年度没有拖欠税款现象,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分离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准确无误;
(2)1994年第一季度多缴税款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或多缴税款1倍以上的企业,在1994年内可按季预退。以后各年度按季预退的标准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达到退税金额100万元以上或退税幅度增加1倍以上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