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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强制性国家安全标志类图形符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强制性
国家安全标志类图形符号标准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4]465号 1994年8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组织实施监督标志类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的通知》,加速我市安全标志标准化进程,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安全标志类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置范围
  1、工矿企业。如厂区、林区、车间、作业场所和仓库以及设备上的危险部位等。
  2、建筑工地。
  3、公共场所。如机场、车站、商场、旅馆、饭店、俱乐部、幼儿园、图书馆、食堂、医务室和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4、企业内道路交通干线两侧。
  二、设置原则
  1、标志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的原则。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其标志设置的位置应在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因素、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以及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公共场所和厂(场)内主要道路交通干线两侧。
  2、各单位在设置安全标志的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楼梯、公用电话等。
  3、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互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或照度,有灯光照明的,其照明光不应是有色光。
  4、标志的设置要避免滥设和不规范的现象。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设置的标志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5、设置的标志要牢固可靠,不得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隐患。
  6、为使标志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我局特制定编写了《北京市安全标志设置细则》,各单位可根据《北京市安全标志设置细则》和《标志类图形符号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中提供的设置地点、观察距离和标志尺寸等内容,具体完成标志设置工作。
  《北京市安全标志设置细则》、《标志类图形符号国家标准应用指南》和《标志类图形符号汇编》,请与北京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联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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