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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制度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制度的批复
(厦府[1994]综199号 1994年9月27日)


市经贸委、计委、财政局:
  厦经贸内管[1994]376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粮食、食油、冻肉、食糖、化肥、农药、钢材、木材、成品油等九种列为我市重要商品、物资储备。其他商品、物资属于正常储备,财政给予适当贴息,由你们三家联合行文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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