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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密云县、怀柔县冶金矿山公司所产铁矿石征收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密云县、怀柔县冶金矿山
公司所产铁矿石征收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4]164号 1994年12月12日)


密云县、怀柔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密云县、怀柔县冶金矿山公司的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两矿山公司所产铁矿石适用税额问题明确如下:
  一、密云县、怀柔县冶金矿山公司地处本市边远山区,其开采对象为品位仅达20%左右的贫矿,为照顾实际困难,决定对所产铁矿石以首钢密云铁矿适用税额每吨原矿14.50元为基础下浮30%,确定为每吨原矿适用税额1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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