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建筑一级公司等可按规定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必须经过资质审查。
二、资质条件与经营范围
1.一、二、三、四级企业的资质条件按部颁标准执行。
2.资质五级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50万元,有职称的管理人员标准按四级企业标准执行。
3.项目公司有职称的管理人员标准,按项目规模、类型参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执行。
4.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参照内资企业资质标准执行,但自有流动资金成、渝两市原则上不低于300万美元;中等城市不低于200万美元;县级市、县不低于100万美元。合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股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5%。
设立中外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定为项目公司。
三资企业经批准后(以省外经贸委批准时间起算)三个月内,注册资金必须到位15%,半年内注册资金必须全部到位。
5.各类开发企业的资信证明,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提供。
6.经营范围:
一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二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五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六层及六层以下民用建筑的建设。
项目公司承担该项目规模的建设。
三、开发企业的年审
1.年审时间:每年年审,在次年的2-4月进行。
一九九三年的年审将结合去年全面清理检查工作进行,于九四年四月底结束。
2.年审方法:
各级开发企业的年审,由各地、市、州建委按新标准提出复查意见报告,集中报送省建委复查。
经复查保留原级别的公司,由省建委在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重新认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