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1日)废止四川省建委关于贯彻建设部28号令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建委发[1994]047号 1994年12月23日)
各市、地、州建委、开发办、房管局(处):
建设部28号令《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颁布。根据28号令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28号令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的设立与审批
1.根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中央在川企业所属开发企业和省级各部门所属开发企业,由省建委管理,各市、地、州、县所属开发企业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2.各地要严格控制新企业的开办,开发公司的数量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开发总量相适应。94年内原则上不批准新成立开发企业,着重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对现有企业的行业管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向集团化、股份制、有限责任制发展,为此各地可批准个别大、中型骨干企业。今后设市城市不再新批准设立四级公司,各县城不得批准设立五级公司,五级公司只限在有条件的建制镇设立。
3.新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省政府川府发(1991)108号文的规定执行。中央在川企业,省级各部门新开办的开发企业由省建委审批,各市、地、州、县新开办的开发企业,由同级建委审批。二、三级公司的资质审查,由各市、地、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委审批。委托成、渝两市审批三、四、五级公司,委托市、地、州审批四、五级公司,并必须报省建委备案,项目公司按项目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上各级别公司均由省建委发给建设部统一制定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凡违背标准,审批不当的,省建委在发证时有权予以纠正。
开发企业一经批准成立,三个月内必须完善资质审查手续,然后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凡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建设部和省建委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均可到全省各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参与公平竞争,承担与证书规定等级、范围相适应的开发任务。企业承接到任务后,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验证备案手续,各地在办理备案时,不准强行企业在本地开办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