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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以及财政补贴拨款的会计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以及财政补贴拨款的会计处理
(沪财会[1994]190号 1994年12月31日)


  税制改革后,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并按照我局沪财会[1994]1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和沪财会[1994]9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进行处理。同时,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衡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发展,国家在一定期限内特定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实行先征税后返税的政策,现将“先征后返”的有关会计处理及财政列预算支出的各项补贴的会计处理一并规定如下:
  一、关于“先征后返”的会计处理
  凡是实行“先征后返”办法的企业,先按各项税收规定缴纳税收并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收到返还的各种税收时(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按不同的用途分别处理:
  1、用于新建项目的,直接作为国家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用于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收到返还的税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建设项目完工后,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按规定直接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包括“94专项”),转作资本公积,实际收到返还的各项税收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4专项”的旅游宾馆项目在还贷期间根据沪财综[1994]43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缴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经批准以应交房产税用于还贷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4、返还的流转税除了用于上述国家规定的用途外,一般都应并入利润总额作增加利润处理。内资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返税收入”科目;收到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流转税全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5、返还的所得税用于增加净利润的,以冲减所得税处理。企业按规定交纳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并在年终决算的“损益及利润分配表”下增加补充资料1、“在‘所得税’科目中实际列支的所得税额”2、“实际返还的所得税额”3、“其中:用于增加净利润的所得税额”三个项目,分别反映所得税的实际列支和返还情况,且“在‘所得税’科目中实际列支的所得税额”项目的数额减去“其中:用于增加净利润的所得税额”项目的数额后的差额等于“损益及利润分配表”中的“所得税”项目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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