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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分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
税源报表及分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1995]40号 1995年1月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切实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结合税务机构分设的情况,现对原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京税二[1994]365号)”补充如下:
  一、关于报送“北京市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表”(简称“分析表”表式附后)的问题。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工作,掌握税源大户变化情况,从1994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市局确定的重点户(重点户名单附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表,此表随同税源报表一并报送市局。重点企业税源分析表主要分析企业的销售产值、产量、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其它因素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正式“分析表”市局统一印制)。
  二、按照市局《关于对我市中小学校办三产企业和市、区(县)教育部门办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4]148号),为及时掌握此类企业纳税申报和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具体情况,从1994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各区、县地方税务局需对享受上述政策的校办企业税源情况单独反映,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的其中数,并按时报送报表(表式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表中的“股份制企业”系指1994年6月30日之前经北京市体改委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和1994年6月30日以后按《公司法》设立、经市政府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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