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印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法局发[1994]004号)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省法制局:
根据国务院《
行政复议条例》和《湖南省〈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收取适当办案费,具体项目及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今后如需要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权限报批。
本通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机构。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持收费许可证和有关收费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行政复议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按照《
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费收入应上缴财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其支出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湘财(93)综第502号文件规定,给予安排。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