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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后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
准后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26日 京财行[1994]1715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7月2日京政发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已下发、现就调整学杂费标准后有关财务管理的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调整后、所收杂费、学杂费,借读管理费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内管理,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挪作它用。对不执行该规定的学校负责人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处理。
  二、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各类学校主管部门不得因调整学杂费标准相应减少经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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