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
实行单一票价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4]39号、沪财行[1994]第128号 1994年10月1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实行单一票价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从居住地点到工作单位路程在1公里以上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l公里以下(含1公里)的,不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二、乘坐公交车辆(大公交线、隧道专线)每天上下班的职工,每月交通费由本人负担4元,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公出月票仍由本人负担5角。
乘坐公交车辆每周回家(1个月按4次半计算)的职工,可凭往返乘车的车票,由所在单位按实际路程所需的最低票价予以报销。
三、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路程在1公里以上的职工,可由单位每月补贴4元:
四、乘坐轮渡上下班的职工,不分从居住地点到工作单位的路程长短,轮渡费(包括自行车的轮渡费)可全额报销。
五、上下班单程在1公里以上的学徒,每天乘坐公交车辆上下班的,交通费可全部给予补贴;骑自行车上下班的,每月补贴4元。
六、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退休及退职的人员(已被聘用的除外),每月可报销从居住地点到原工作单位往返两次的车票。
七、企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状况,可以按不低于以上标准的原则制订具体补贴办法,报主管财税分局备案;但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必须统一执行本办法。
按本通知规定所需增加的费用仍在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
沪劳险发[93]43号文件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