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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经批准取得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而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单位,应与市科委签订科技三项经费使用合同。合同中应载明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科技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经费使用形式(有偿或无偿)、使用期限、回收经费的方式及金额、项目应达到的经济或技术指标、项目验收标准及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九条 本市科技三项经费的作用,应主要采取有偿使用(包括全部有偿、部分有偿或有偿有息)方式,也可实行无偿使用方式。有偿部分的经费由市科委委托开户银行按照批准科研项目计划分期负责发放,并监督回收。无偿部分的经费由市科委按照科研项目计划分期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经批准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用的单位可将经费于下列开支项目:
  (一)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及使用费用。包括项目必备的仪器和设备购置、加工、安装、调试、化验测试和计算机等费用;
  (二)研究(研制)材料及样品费用。包括元器件、原材料、化学试剂、消耗性材料、样品样机购置等费用;
  (三)专用业务费用。包括图纸资料、调研、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论证、鉴定及人员培训等费用。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严格按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与其它项目合并。如需修改、调整项目合同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审查同意,签订补充合同。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技术问题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报告,报市科委审批;
  (三)经批准终止或撤销合同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清理决算。用科技三项经费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试产品以及结余款项,必须专项报市科委审查批准,按市科委的批复处理;
  (四)调整更换的新项目不再追加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科技三项经费应按照科技三项经费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专项核算,并严格按合同预算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三条 承担计划项目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科委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资料或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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