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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本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使用本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科研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三项经费的审批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本市科技三项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按财政支出的1%于每年五月份、十月份分两批划拨给市科委掌握使用的科技三项经
  (二)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的回收款。
  市科委应在银行设立科技三项经费专户,实行专项存储和管理。
  第五条 承担下列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使用科技三项经费:
  (一)科研攻关;
  (二)重点科研;
  (三)成果推广;
  (四)新技术、新产品(试制)开发;
  (五)软科学研究;
  (六)筹建有关科技基金;
  (七)其它列入市以上科研计划。
  第六条 向市科委申请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其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科技项目立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发展规划;
  (三)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新颖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七条 申请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立项原则选择项目,填报科研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论证材料,经其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科委。市科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年度科技三项经费的总额,编制年度科研项目计划草案,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科委于每年五月底前下达全市科研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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