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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1997年省人大《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济南市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防洪防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范围内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黄河河务局是黄河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黄河河道的浮桥、渡口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黄河河道范围内建设浮桥、渡口,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黄河河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须经黄河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经批准建设和使用黄河浮桥、渡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防洪、行洪标准,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缩窄行洪通道和影响河势流向;
  (二)毁坏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或影响其正常运行;
  (三)毁坏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设施;
  (四)在浮桥桥头和渡口设立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条 禁止在水文测验断面及引黄涵闸上下游各五百米以内建设浮桥、渡口。
  在黄河防洪期间(7月至10月)和防凌期间(12月至次年2月),不准建设新的浮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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