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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中等学校招收部分收费生后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中等学校招收部分
收费生后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7日 京财行[1994]1992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为了进一步缓解我市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紧张状况,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今年我市高级中等学校继续招收部分收费生。现就高级中等学校招收部分收费生后有关财务管理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高级中等学校经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的部分收费生所收资金,一律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内管理,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挪作它用。对不执行此规定的学校负责人,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处理。
  二、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各类学校主管部门,不得因学校收取部分收费生资金而相应减少经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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