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中等学校招收部分
收费生后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7日 京财行[1994]1992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为了进一步缓解我市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紧张状况,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今年我市高级中等学校继续招收部分收费生。现就高级中等学校招收部分收费生后有关财务管理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高级中等学校经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的部分收费生所收资金,一律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内管理,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挪作它用。对不执行此规定的学校负责人,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从严处理。
二、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各类学校主管部门,不得因学校收取部分收费生资金而相应减少经费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