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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车辆污染街路管理的通告(1998修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车辆污染街路管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1994]9号)


  为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加强运输车辆污染街路的管理,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城区内拉运液体物品的车辆,应当密封运输,不准泄漏;拉运生产、生活垃圾或工程残土等散装物的车辆,应当加盖苫布封闭运输,不准沿街散落。
  二、单位排放生产、生活垃圾或工程残土,应当到市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手续;车辆拉运生产、生活垃圾或工程残土,应当按指定地点倾卸,不准随地乱卸。
  三、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清除轮胎上的泥土,不准带泥土在街路上行驶。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市容环卫部门、巡警部门依照职责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运输车辆未密封、封闭运输,沿街泄漏、撒落或驶出施工现场轮胎带泥土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每车次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不按指定地点倾卸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驾驶员个人一百元罚款,处以车辆所属单位(含个体车主)二千元罚款。
  五、对拒不清除或不交罚款的,市容环卫、巡警部门可滞留运输车辆,责令到执法部门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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