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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161号 1994年12月1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8号《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是在我国全面税制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的。特别是由于税务机构刚刚分设,许多工作尚未理顺,给今年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难度比较大。因此,要对今年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要有一名局长专门抓此项工作。周密安排、协作配合,确保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今年所得税预征时对企业纳税项目没有进行调整。因此,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区、县局要加强对纳税调整项目的布置、审查工作。
  三、各区、县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大力清理欠税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欠税户压到最低限度。
  四、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审核,我市亏损企业户数逐步增加,这种情况应引起各级地税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对企业的亏损额进行核实调整,不合理的列支项目要坚决剔除。
  五、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特点之一是,税法新,机构分设后人员新。因此各区、县税务局要加强对专管员及企业财会人员的纳税辅导,争取辅导面达到100%。
  六、在征期内要下大力量抓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入库率,两率必须分别达到98%以上。为了及时掌握申报入库进度,今后各局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年度终了后55日内,将所管企业的申报、入库情况上报市局(表样附后),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七、要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的总结。在汇算清缴总结中除正常分析增减情况外,还要重点分析中央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央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央在京原已入地方库现改入中央库减少地方收入的情况。
  八、各区、县局务必于1995年5月5日前将"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和六张附表及全年度税源分析材料报送市局,以便市局汇总上报。另外根据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8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和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各局要进行汇总编报,并随《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一同上报市局。上述要求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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