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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教育局所属成人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权限的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教育局所属
成人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权限的复函
(1994年9月2日)


市成教局:
  你局《关于成人高等院校收费管理权限的申请函》(京成教财基(1994)第006号)收悉。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成教局所属成人高等院校有关收费的管理权限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成教局所属成人高等院校(职工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的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及短期培训费和高考报名费等的收费标准由市成教局审批,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二、除以上收费项目外,其他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按《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成人高等院校实施收费应按上述分工权限报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后,持审批文件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统一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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