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与客户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要求;(6)其它。
2.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执业规则:(1)签订委托书的要求;(2)与客户之间资料传递的程序及签收手续的规定;(3)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的要求;(4)对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5)与客户之间终止业务应办理交接事宜等方面的要求;(6)其它。
3.代理记帐机构对客户日常经济活动应履行义务的检查制度等。
申请代理记帐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上述条款的第(三)、(四)(七)项文件。
四、申请及审批代理记帐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设立单位向北京市财政局提交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文件;
(二)北京市财政局接到申请文件后30日内,确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申请设立单位带北京市财政局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四)申请设立单位领取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后,持副本到北京市财政局领取、填写《代理记帐许可证申请表》(附四),并办理执业登记;
(五)代理记帐机构交回代理记帐许可证申请表,并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后,方能执业。
会计师事务所向北京市财政局提交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文件后,填写代理记帐许可证申请表,领取证书。
五、收费办法
(一)按工时收费;
(二)每小时最低收费标准为:
会计员及一般工作人员 每人每小时 30元
助理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 60元
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 100元
高级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 250元
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其他级别的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收费标准按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中工时计费办法计算。
(三)代理记帐机构可根据本规定,考虑业务的繁简程度及配备工作人员情况,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标准。如需降低收费标准的,必须报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擅自降低标准,将从重处罚。
六、代理记帐机构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从事业务的,必须使用经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评审通过的商业化软件。属自行编制的软件,按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0)661号“北京市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办法”申报评审后,方可使用。
七、北京市财政局对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的代理记帐机构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