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
(苏国税发[1994]第097号 1994年10月10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86号《关于
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第
七条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申报、核实问题
1、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并如实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对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在税务机关认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的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清理和纠正,并上报县(含,下同)以上税务机关进行复审,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复审确认后,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具《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纳税人核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按规定抵扣的依据;一份交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确认税务机关留存。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后,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如根据有关规定确需调整的,应履行申报、审核手续,须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出具《通知单》。
二、关于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
为既保证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又能合理、实事求是地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省局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均按以下两种办法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