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各区、县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表应加盖“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专用章由区县局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作。印章规格为椭圆形,长轴45毫米,短轴35毫米,圆边宽1.2毫米,上目部刊税务机关全称,自左而右环行,下部刊税务登记专用章,自左而右横行,字体为宋体,中央刊编号。
五、加强税源户的管理
机构分设后,各区、县税务局要加强对所辖区县税源户的管理,要有一名主管局长负责、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实行税源户目标管理。根据机构分设后税源户变化特殊情况,彻底清理一次税源户,搞清本区、县地方税务局征收营业税的税务登记户数,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地方各税户数,设立专人管理,建立税源户分类台帐。每月应与各税务所核对税源户增,减变化情况,分析增减变化因素。每季末10日内向市局报送纳税户基本情况季度报表(附后),市局将此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六、税务登记证的检验和换发
原北京市税务局93年第四季度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今年内我市地方税务局暂不查验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具体的查验和换发时间另行通知。
各区、县局在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
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纳税人税务代码分配方案(略)
3、纳税人基本情况季度报表、国税转入地税共管部纳税人基本情况季度报表(略)
4、共管户税务登记移交清单(略)
附件1:
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统一编码,即每一纳税户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唯一的代码。代码共十五位数,按照纳税户所在行政区域和所属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进行编制。
第一至第六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在的行政区域,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标准代码。
第七、八两位数代表纳税户经济性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信息分类标准代码》编制。编码方法:“10”全民所有制,“20”集体所有制,“31”私营,“34”个体,“39”其他私人所有制,“51”联营,“52”股份制,“59”其他混合所有制。
第九、十两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属的行业分类,编码方法:“01”工业,“02”商业,“03”物资供销业,“04”交通运输业,“05”建筑安装业,“06”金融保险业,“07”邮政电讯业,“08”房地产开发业,“09”公用事业,“10”出版业,“11”娱乐业,“12”加工修理业,“13”旅游与饮食服务业,“1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