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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②改变法定代表人;
  ③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④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⑤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⑥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⑦增减注册资金;
  ⑧改变隶属关系;
  ⑨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⑩改变增减银行帐号;
  ⑾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⑿其他改变税务登记的内容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和检送的有关证件经审核后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表记录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并以变更税务登记通知单通知主管税务所。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和副本填列的项目,应重新换发新证,同时收回原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8)注销登记。纳税人凡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经营地点住所迁移主管部门变更。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况,应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自有关部门批准及宣告终止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结算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书面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写“结清应纳税款报告单”,“清缴北京市发票报告单”和“收缴税务机关证明报告单”报区、县原受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填制“注销登记证明”并通知主管税务所,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办理撤销营业执照手续。
  四、我市地方税务局对新办开业的纳税人,自1994年10月1日起启用市地税局印制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核发。
  (19)新启用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字轨为京地税×字,发证税务机关处应加盖“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公章。
  税务登记证副本可根据纳税人实际业务需要酌情核发。
  (20)税务代码号的编制,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编制(《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附后),税务代码号为15位码,第1―6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第9―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15位为税务登记顺序号码。各区县局按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人税务代码分配方案进行编制(附后)。
  (21)各区、县地税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应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收取标准仍按40元执行。证件具体分类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副本)副本芯各4本,副本皮2元,铝合金框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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