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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10)其他对外取得经营收入、收益、服务费、手续费收入的单位。
  (11)按投资额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按物业、财产征收地方税的纳税单位。
  2、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范围
  (12)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经营以上11种业务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核发营业执照的单位;
  (13)从事经营本通知第1条业务范围,实行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
  (14)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机关、团体、协会等;
  (15)按投资额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按物业、财产征收地方税的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机关事业、团体、部队、协会等单位。
  二、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依照各自税务登记管理权限划分,对属于两局共同进行征管的纳税户实行税务登记定期送达制度。受理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发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后,填写“税务机关共管户税务登记移送清单”(附后)并附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二份,由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商定每月的交接时间,将共管户的上述资料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对方税务机关的移送清单后,应及时登记共管户底册或台帐,填写地方税收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在5日内通知并送达其所管辖税务所进行征管。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应建立税务登记联系制度,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对两局共管户进行核对,互通情况。
  关于资源税纳税人的登记问题,缴纳资源税的单位同时又都是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根据国税发[1994]190号文的规定这些单位属于共管户,应由国税局进行登记,按上述共管户的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为此各区、县地税局应与各区、县国税局进行协调,请区、县国税局注意资源税项目的登记,不要漏项。如果发生了漏登项目时,地税局应予补登漏项。
  对于现有的资源税纳税人,由于新的资源税法扩大了征税范围,提高了税额,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按规定做好税务登记的变更工作。
  三、纳税登记的程序
  (16)开业登记,凡是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受理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属于国税地税共同进行征管的纳税人一式三份)按照要求逐项如实填报,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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