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0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机构
分设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4]88号 1994年11月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机构分设后,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保证地税局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我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联合通知中税务登记管理的权属划分原则,我市地方税务局所征管的地方税收管理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
  1、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除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及三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以外,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或者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行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包括由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汇总缴纳的)以及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负有地方各税纳税义务的其他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范围是:
  (1)从事水运、空运、管道、陆运、客、货运输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附设独立核算的运输队、装卸队;
  (2)从事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
  (3)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不包括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地方银行、保险企业、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和单位,信托投资公司等。
  (4)从事饮食业、旅店业、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以及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和单位;旅游企业(包括非旅游部门从事旅游服务业务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
  (5)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以及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
  (6)从事经营文化业,体育业活动业务的单位;
  (7)从事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服务的单位;
  (8)从事经营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等行为的单位;
  (9)从事经营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等行为的企业和单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