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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批准收取土地登记费的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批准收取土地登记费的复函
(1994年11月14日)


市房管局:
  你局京房法字(1994)第020号“关于申请收取土地登记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收取土地登记费。
  此项收费应按《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综(1994)941号)规定执行,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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