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批准收取土地登记费的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批准收取土地登记费的复函
(1994年11月14日)
市房管局:
你局京房法字(1994)第020号“关于申请收取土地登记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规定的标准,对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收取土地登记费。
此项收费应按《
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京财综(1994)941号)规定执行,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