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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经[1994]159号 1994年12月14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各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今后凡本市国有企业改组、新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获准后,按照《公司法》进行相关的资产重组工作,国有股权设置(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批复。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设立的设有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认真按照通知精神,规范股权管理,并在限期内完善,请将检查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于12月24日前分别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体改委。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产权登记和年检工作,将按照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另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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