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1994年向职工个人出售
公有住宅进行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产籍字[1994]第662号 1994年12月23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就购房人房产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职工在1994年度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购房人所有。在购房人申请该房产登记时,产权管理部门在《房屋产权登记书》和《房产所有证》左上角,分别加盖“成本价出售住宅”专用章。
二、单位职工在1994年度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购房人拥有部分产权。在购房人申请该房产登记时,产权管理部门在《房屋产权登记书》和《房产所有证》左上角,分别加盖“标准价出售住宅”专用章。